查看原文
其他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实操指南

郭文君 国资小v
2024-08-28


本文作者:郭文君,西科控股国资经理


国有企业由于其特殊属性,在实施转让产(股)权、增资扩股等交易行为时,需要遵循特定的资产交易规则。本文结合西科控股以往办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际经验,梳理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操作流程。文中进场交易的规则和要求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


国有企业概念及认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层面没有统一、明确的国有企业定义。涉及国有企业及相关概念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发布部门

法规及条款

施行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009年

5月

国资委

财政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 32号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016年

6月

国资委

《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2008年

3月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2018年

7月

 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2003年

4月

统计局

《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

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2、3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2003年

4月

统计局

工商总局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011年

9月

发改委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2011年

11月


通过对上述法规的整理、对比,我们发现,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各部委由于各自属性与监管的出发点不同,认定范围有所不同。


针对本文所涉及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


32号令将国有企业分为三类: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以往相比,在考虑企业的资本构成的基础上,同时关注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具体条款见上表。为了便于记忆和理解,我们将三类企业的定义及关系用下图展示:

上图引用自《整点干货|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的实务指引》刘瑶 徐海谋

特别提醒

32号令中对以下几类企业的交易监管行为予以特别规定: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2、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4、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5、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


1

内部决策

可行性研究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并论证转让方案。

职代会审议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集体决策

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同意转让标的公司产权。


标的公司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同意国有股东转让产权,并确定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2

交易审批

审批事项或情形


审批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且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


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产权转让


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制度,确定审批权限

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产权转让,且子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

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


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

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转让方的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


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

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3

审计评估

财务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清产核资

因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单一或合计)不再处于控股地位,或使国有独资企业变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需要进行清产核资。

评估备案

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以下情形可以豁免评估: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4

实施交易

信息预披露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发布公告。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提交挂牌申请

转让方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及相关纸质文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一式三份,转让方签章)

2、《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转让方签章)

3、转让方内部决议文件(原件)

4、转让方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5、转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转让方产权证(复印件盖公章),若无产权证,提供说明

7、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审批权限证明文件,如集团内部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9、交易行为的决策、审批符合规定的说明

10、基准日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评估备案表(原件) 

11、法律意见书(原件)

12、标的企业内部决议文件(原件)

13、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14、标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15、标的企业产权证(复印件盖公章),若无产权证,提供说明

16、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17、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决议,或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特别提醒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通过网站、报纸等方式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变更条件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延期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如果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最长披露期: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


信息披露公告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明确各方受让比例。

特别提醒:

转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确定受让方资格

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


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组织竞价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说明

优势

网络竞价

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多次报价可实现动态递增报价;一次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权重报价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值确定受让方。

1、电脑全程控制,报价客观公正;

2、竞价过程公开透明,竞买人互相隔离。


动态报价

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1、“永不落幕”,自挂牌公告至报价结束24小时不间断;

2、将传统的“招牌-挂牌-竞价”的串行处置流程变成了“标的发布即可报价”的并行流程。

拍卖

“价高者得”,转让价格成为决定成交与否的唯一因素。

1、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

2、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操作简单。

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判打分,以分值最高确定最终受让方。

1、对受让方的综合优势进行量化比较,实现多目标择优;

2、招标文件可以详细列出转让方要求,缩短后续谈判程序。

签订合同

确定受让方后,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3、产权转让的方式;

4、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5、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6、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产权交割事项;

8、合同的生效条件;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5

履行交割

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原则上采取场内结算、人民币计价、一次性支付。


场内结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在合同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入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待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交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场外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分期结算: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特殊许可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资金结算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凭证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成交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交易信息公告

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财务处理

转让方及标的企业调整相应账目,缴纳税款。

工商变更登记

 标的企业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如股东变更登记。

产权登记

转让方转让部分产权,导致标的企业国有股东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转让方转让全部产权,导致标的企业不再占有国有资产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非公开产权转让交易


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并非一定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场内进行,符合以下情形的,获得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定价依据: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核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1、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5、产权转让协议;

6、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 结语 ★

回顾本文的内容,我们解析了国有企业的定义,分为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有企业转让产权除经批准的两类特别情形外,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转让流程如下图所示:


阅读其他文章:


  • 回复“福利”,获取政策大礼包

  • 回复“001”,阅读《科技成果转化国资问题解析》

  • 回复“002”,阅读《科技成果转化税负解析》

  • 语音 | 股权转让的限制与税收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国资小v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